发布日期:2011-11-10
各投标人:
本公司就2011年11月8日公告的广州市能源检测研究院实验台通风柜、通风系统和废气处理系统采购及配套安装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内容作如下修改澄清。
一、修改澄清事项:
1. 原内容:第四部分用户需求(第95页)
“(一)检测(以下检测费用由中标方负担)
1. 实验室家具的质保金为5%,验收合格后,一年后付;通风系统的质保金为20%,验收合格后,一年中须每季度一次经法定的环保检测部门检测,每次检测的各项指标必须都达标,付清余款。”
变更为:
“实验室家具,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货到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5%,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通风系统,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货到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合同金额的20%作为质保金,一年中须每季度一次经法定的环保检测部门检测,每次检测的各项指标必须都达标,付清余款。”
“2. 结算方式
实验室家具的质保金为5%,验收合格后,一年后付;通风系统的质保金为20%,验收合格后,一年中须每季度一次经法定的环保检测部门检测,每次检测的各项指标必须都达标,付清余款。”
变更为:
“实验室家具,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货到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5%,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通风系统,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货到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合同金额的20%作为质保金,一年中须每季度一次经法定的环保检测部门检测,每次检测的各项指标必须都达标,付清余款。”
二、 澄清日期: 2011年11月10日
原招标文件与此澄清文件有矛盾的地方,以此澄清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在签收处盖章签字后即回传我司确认,以此确认已收到本澄清文件。(传真号码:020-87302980)
三、 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通 讯地 址:广州市环市东路区庄立交高迅大厦11楼(中山眼科医院东临)
联 系 人:
电 话: 020-87303068
传 真: 020-87302980
E- mail:gdhuaxin.cn@163.com
投标人盖章处:
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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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20-87300828(总机)
传 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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