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09-21
各投标人:
本公司就2010年9月16日公告的广东南方电视台专题节目采编及后期制作高标清监视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委托编号:GDHX10113)的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内容作如下更正。
一、 更正事项:
1、原内容:(招标文件第2页):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包一: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2. 投标人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3. 投标人若非所投主要设备(高清摄录一体机、高清便携式广播级标准镜头、高清编辑录像机、便携式高标清编辑机)的制造商,则须是所投主要设备(高清摄一体机、高清便携式广播级标准镜头、高标清编辑录像机、便携式高标清编辑机)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并具有制造商或其代理商/经销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4.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包二: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2. 投标人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3. 投标人若非所投主要设备(17英寸广播级高标清彩色LCD监视器)的制造商,则须是所投主要设备(17英寸广播级高标清彩色LCD监视器)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并具有制造商或其代理商/经销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4.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现更正为: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包一: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2. 投标人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3. 投标人若非所投主要设备(高清摄录一体机、高清便携式广播级标准镜头、高清编辑录像机、便携式高标清编辑机)的制造商,则须是所投主要设备(高清摄一体机、高清便携式广播级标准镜头、高标清编辑录像机、便携式高标清编辑机)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并具有制造商或其国内最高授权机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4.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包二: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2. 投标人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3. 投标人若非所投主要设备(17英寸广播级高标清彩色LCD监视器)的制造商,则须是所投主要设备(17英寸广播级高标清彩色LCD监视器)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并具有制造商或其国内最高授权机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4.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原内容:
“22.1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除2名采购人指派评委外,其余5名均由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更正为:
22.1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除1名采购人指派评委外,其余4名均由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 澄清日期: 2010 年9月21日
原招标文件与此更正文件有矛盾的地方,以此更正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在收到该更正文件后,在签收处盖章签字后即回传我司确认,以此确认已收到本更正件。(传真号码:020-87302980)
三、 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通 讯地 址:广州市环市东路区庄立交高迅大厦11楼
联 系 人:
电 话: 020-87301313
传 真: 020-87302980
E- mail:gdhuaxin.cn@163.com
四、 采购公告查询:
http://www.gdhuaxin.cn/ (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http://www.gdgpo.gov.cn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投标人盖章处:
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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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www.gdhuaxin.cn
电 话:020-87300828(总机)
传 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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