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新规全体城镇居民人人享医疗保险
发布日期:2007-06-08
海南省将在二至三年内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使全体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今天出台的《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就参保的范围、费用的缴纳、如何看病、怎样报销等问题作出指导性意见,海南日报将为您一一解读。
范围:
非从业城镇居民和中小学生纳入医保范围
《意见》规定,参保对象为具有试点市县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在校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高、中等院校在校生(以学籍为准)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
海口三亚个人年缴费不低于60元
城镇居民应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即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城镇居民参保以年为保障缴费期。居民个人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征收工作由省地税部门牵头负责,当地社保费征稽机构组织实施。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成年人筹资标准,海口、三亚市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其它试点市不低于8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具体筹资标准由各试点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有条件的试点市县筹资标准可适当提高。
在资金来源上,海口、三亚市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其它试点市县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省财政和试点市县财政对参保居民按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安排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试点市县分担。其中海口、三亚由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其它试点市县由省财政负担80%、市县财政负担20%。有条件的试点市可适当提高市县财政补助标准。
《意见》明确指出,对困难人群参保个人缴费财政给予补助。城镇低保对象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资金从试点市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城镇残疾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海口、三亚市由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其它试点市县省财政负担80%、市县财政负担20%。
看病:
小病在社区,转诊出证明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医疗救助证,在规定限额内免交住院押金并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救助。
实行社区首诊和转诊制度。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要为参保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负责参保居民的门诊首诊和住院转诊。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住院的,由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报销:
医疗费用直接记账报销
《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补偿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各市县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参保居民在本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药品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记账予以补偿。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支付,再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文章来源: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