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1-11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5J-CQ.9f
第一条 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fjI>FXv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kjBNg^9'r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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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广东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动态的监督和管理。 x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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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除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n*rbdab
(一)熟悉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rd<Et U]=
(二)拥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资格的工程技术和造价人员。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水利水电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B/2`|[1]H[
第六条 广东省水利厅对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设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动态管理。 29*YN2
(一)省水利厅每年组织一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工作,并在广东省水利厅网站上公开信用档案信息。 m[1]l`BW^fI
(二)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申请录入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在我省水利建筑市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应进行信用档案登记,建立信用档案后再从事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Z-.1V~0j
(三)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xVq=ZC
1.企业和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代理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变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等基本信息; P!P $L T
2.业绩情况:包括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情况; \&* eO+
3.不良行为:包括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l.k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需按有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被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条件,并已按第六条要求在广东省水利厅建立信用档案,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u7;h&#8209;@C
第八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为独立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也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mHl:j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完成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包或分包。 WdkE|[1]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规定。 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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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收取招标代理费。 Y C>XQN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压价、行贿、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不得以低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揽代理业务。招标人不得以索取回扣、压低招标代理费用、要求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等行为作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P[1]~k+//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参加水利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更新知识,全面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满足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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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 3[1]"7r6KJ8
代理工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所代理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记录、资料和文件整理成册,交招标人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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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将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LD1}uvf
第十六条 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不良行为记录报送及管理工作,明确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应报未报负有责任的单位,由广东省水利厅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U-S_,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um^A O12cD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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