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5-28
粤财债〔2019〕3号
2018-2020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9年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9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1日
2019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9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政府债券的招标发行和兑付管理。广东省政府债券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广东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发行和兑付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息付息形式,其中10年期以下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及10年期以上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广东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广东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广东省政府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六条 广东省财政厅不迟于广东省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向社会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等;并披露广东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和债务有关数据以及按发行需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广东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广东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广东省财政经济运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广东省政府债券,参与投标机构为2018-2020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广东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标工作,并邀请有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八条 招投标结束后,广东省财政厅于招标日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等中标信息。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条 广东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广东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15: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广东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应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广东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在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广东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广东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一条 广东省财政厅按以下标准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3年期及以下(包括3年期)债券为发行面值的0.5‰,3年期以上债券为发行面值的1‰。
第十二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广东省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广东省财政厅不迟于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三条 广东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广东省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广东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广东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指定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广东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七条 广东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广东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支付还本付息资金而造成债券逾期兑付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十八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是指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广东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日),是指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广东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是指广东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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